一、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
SXZHZB2022-ZC007-GK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288号
被投诉人:陕西纵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1幢2单元20902室
相关供应商:宁波宝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699号72幢
四、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0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西安市碑林区环卫保洁服务外包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投标一览表报价高于最高限价,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无效投标处理;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结果公告中的中标价与现场开标宣读的价格不符;3、现场修改投标报价备注内容,不合法。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项目前期质疑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等有关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核,并按照《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了初步调解。现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 本案中,根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其开标一览表显示报价35833750.14万元,但分项价格表显示此报价为三年合计报价,且分项价格表分别以一年和三年报价分列、佐证明确。 且开标一览表显示报价35833750.14万元,足足高出最高限价近两倍,不合常理,属“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据此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以澄清后的单一年度报价作为评标报价,更为符合民法“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符合规定。 其澄清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明显不属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西安市碑林区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2 年 06 月 22 日